黄少卿:“内卷式”竞争根源 发布时间:2025-09-19

从2024年年中起,特别是进入2025年,综合整治“内卷式”竞争开始成为供给侧的一项主线政策,受到市场的普遍关注。光伏、汽车、电商等多个行业纷纷高举“反内卷”大旗,酝酿一系列调整与改革举措。在政策的推进过程中,“反内卷”的内涵也逐步丰富,在推进行业自律外,政策开始将更多目光投向了某地方政府的行为。2024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提出将“综合整治‘内卷式’竞争,规范地方政府和企业行为”;今年7月1日召开的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也首提“统一政府行为尺度”。

一、地方政府在“内卷式”竞争中发挥了什么作用?如何在“反内卷”中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行为?

“内卷式”竞争出现的根源并不在产业或企业,而在于地方政府在微观领域的不当干预。因此“反内卷”的核心在于地方政府要尽快放弃选择性产业政策,约束其对产业和企业的微观干预能力。因为“内卷”的本质是市场供需失衡,而地方政府的各种补贴和产业基金正是这种失衡的重要推手。

当前,中国的产业确实在快速升级,但整体上主要体现为工程技术的提升,集中在组件集成和总装环节,对设备资本的依赖度较高;而依赖人力资本的元器件创新以及基础技术开发的原始创新(从0到1)方面,还有很大突破空间。但是举个反例,中国在光伏产业上几乎拥有全产业链优势,而且从原材料到光伏组件,几乎各个环节都掌握了关键技术,可以说已形成技术创新优势,可整个产业依然没有利润。其实何止光伏产业,新能源汽车、工业机器人等行业何尝不是如此。

企业家有两种类型:一种是熊彼特意义上能带来“创造性破坏”的企业家,他们形成独一无二的原始创新(包括产品、工艺、商业模式等),从而为企业带来高额利润率;另一种是柯兹纳意义上的“企业家”(经济学家伊斯雷尔·柯兹纳认为,企业家才能的核心是发现市场机会进行套利),一旦有新的原始创新出来,他们就会迅速模仿并加以改进。如果市场竞争环境和知识产权制度相对完善,两种类型的企业家凭借一定程度的技术垄断,能在周期内有足够时间获得超额利润,实现资本增殖与积累,进而有能力开展下一轮技术革新。

光伏等产业的问题在于,为了更好地抓住新一轮科技革命的战略机遇,各地政府借助补贴、股权投资等选择性产业政策,诱导柯兹纳式企业家快速进入相关产业领域,迅速做大同质化产能,极大地压缩了企业家通过谨慎试错实现技术改进和产业扩张的周期。这导致不仅柯兹纳式企业家赚不到利润,甚至连熊彼特式企业家也很难从创新中获益。往往是一家企业刚把新产品研发出来投放市场,抬头一看,在各地政府的扶持下,已有大量企业在做类似产品,马上陷入“内卷”——也就是降价促销的恶性竞争。

去年初,我们参访过长三角一家做工业机器人的企业,其创始人告诉我们,某地方政府向他们进行招商引资,不仅提供资金,还提供厂房,希望把最新款产品落到当地,但需签对赌协议,达不到预期目标需进行“回购”。当时这位企业家对完成协议目标很有信心,可投产后突然发现,由于各地政府的扶持,周围市县也冒出了很多家做类似产品的企业。面对严峻的“内卷”,企业家对发展前景顿时茫然了。

二、当下地方政府产业基金运作特点

当各级地方政府产业基金成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的“有限合伙人”(LP)来源后,私募股权投资通常被要求“返投”到政府指定的产业领域。由于资金规模大,这种产业政策比之过往的“补贴政策”效果更强烈,也显得更“粗暴”。因为这类有政府产业基金参与的股权投资,对投资对象企业而言,几乎是在“规定地点,完成规定规模”的约定投资,所谓的“企业家”不过是搭建产能的执行者而已,已经丧失了企业家功能的发挥空间。

市场经济的一大特征就是,最终会通过竞争带来的市场出清实现供需平衡。当企业无法获得政府的高额补贴或股权资金时,要自己为投资决策“埋单”时,投资才会更加慎重。这种谨慎会拉长产能形成的时间,也会让“敢于试错”的企业家获得丰厚回报、实现积累,进而有能力投资下一轮的技术研发。

对于熊彼特式企业家来说,这种正反馈很重要,如果没有足够的利润作为回报,就无法激励创新。创新活动取得合理回报,需要足够长的产业周期,并不是越快越好。现在,部分地方政府通过补贴和股权投资诱导企业家加快进入相关领域,导致技术开发和扩散的周期越来越短,迭代速度越来越快。从事技术开发的人如果发现根本无法通过创新赚取足够利润,就会减少甚至放弃创新。

但是做大产能不等于做强产业。一方面,地方政府的扶持无法带来“从0到1”的原始创新,因为原始创新需要“千军万马的企业试错”,不是政府提前规划能实现的;另一方面,一个产业是否强大,关键指标不是产能,而是定价权以及由此而来的创造利润的能力。只有拥有定价权,产业和企业才能获得利润,而定价权来自技术的独特性和品牌溢价,这些都不是政策扶持能换来的。当然,产业规模也很重要,只是从中国当下的处境出发,我们更需要能带来更高回报率的新兴产业。

三、规范地方政府行为是综合整治“内卷式”竞争的重要方向

从20世纪80年代起,各级地方政府就开始亲自下场扶持产业发展。2006年,我曾陪同几位知名学者在江苏做调研,当时热门的产业是电子信息、生物医药,还有包括呼叫中心在内的生产性服务业。当年“十一五”规划刚实施,我们从昆山一路走到苏北,发现很多城市的产业发展规划都很相似,产业同构性非常高。

这迫使我们去思考,地方政府为何如此热衷于扶持同质化产业?我们认为有几个原因:一是从税收方面,增值税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税种,地方政府因此有发展增值率高的产业的动机,不少一线城市即便商务成本已经很高,依然在发展钢铁、石化、汽车、装备制造等大型制造业;二是扭曲的政策观,地方政府往往盯着中央的产业政策目录,却没有基于比较优势,因地制宜地发展本地产业。我记得,当时长三角各城市的2位码产业同构率超过了90%,4位码产业同构率也在75%左右。近年来,新能源汽车、光伏和新能源产业上又出现了类似情况。

所以规范地方政府行为,也是综合整治“内卷式”竞争的重要方向。当前,我们要在供给侧“反内卷”,核心在于地方政府要尽快放弃选择性产业政策,约束其对产业和企业的微观干预能力。因为“内卷”的本质是市场供需失衡,而地方政府的各种补贴和产业基金正是这种失衡的重要推手。

当然,我们不能完全否定地方政府在经济中发挥的重要作用。地方政府的经济角色由来已久,要找到新的定位,需要一系列调整,比如调整央地关系、推进相应的财税体制改革等。我认为,财税关系的调整是关键,唯有如此才能改变对地方政府的激励机制。如果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转为以物业税为主,将极大地激励地方政府改善营商环境、治安环境,加大知识产权保护,从而让地方经济真正转向依靠企业家的创业创新,走上因地制宜的差异化发展道路。

此外,还要自上而下地建立法治化约束机制。地方政府的经济决策权和干预权,很多时候并非中央政府赋予,而是通过地方立法和设立行政审批权等方式自我赋予的。建议中央在推进统一大市场建设的过程中,对各地的各类行政审批事项进行逐一审核,凡是上位法无依据的“自我赋权”,要及时废止。法治的第一要义是约束政府行为,政府没有依法授权的“有为”,就是乱为。

四、供给侧改革对“反内卷”的经验启示

2016年我们推动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一个最大的经验是,市场出清须通过市场竞争完成,而不能也不应依靠行政手段。何谓“低效产能”?哪些企业的产能是“低效产能”?只能由市场竞争来判断。用行政手段去产能,往往容易出现所有制歧视,且与效率目标相悖。市场出清一定会带来“阵痛”,因为市场竞争的输家——包括失业工人和失败的企业家,处境会变得更困难。这时,政府需要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制。

当然,实现市场出清还是要规范地方政府行为。只有这样,才能让在市场竞争中已经失败、却借助各种非市场因素仍维持经营的“僵尸企业”早日退出市场。2001年前后,日本政府下大决心通过金融改革消除了大量“僵尸企业”,因为日本的“僵尸企业”主要是靠银行信贷维持;而中国的“僵尸企业”更多依赖各类财政补贴。2016年,中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一个重要措施就是加快处置“僵尸企业”,这对提高中国经济的效率起到了很好的作用。

不过,当前与2016年有一个区别:当时大量无效产能掌握在国有企业手中,而现在很多新兴产业的巨大产能是民营企业投资形成的。这一局面有利于依靠市场竞争机制去产能。但正如前面分析的,有些民营企业的产能往往与地方产业基金的股权投资相关,要防止地方政府的不当干预,依然面临不小的困难。